國宣章則
(2022年1月修訂版)
1. 名稱:
本使團之全名為「國際基督徒短期宣教使團」(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of Christian Short Term Missions, Incorporated),簡稱:「國際短宣使團」(IFSTM)。以下稱「國宣」。
2. 宗旨:
國宣並非各區短宣中心之總會,乃是以團契形式維繫異象,以差會功能,調派短宣/長宣,以服侍精神,彼此支援,訓練/遍傳,務求推動各地華人教會實踐「短宣運動」,促進各地短宣訓練中心的團契、交流與合作。
3. 目標:
盼望建立新地區的短宣訓練課程/事工、短宣佈道團,至終達至一城一訓練中心以實踐「短宣運動」的異象。
4. 模式:
4.1 各地區聯合主辦「短宣訓練中心」:
4.1.1 組成:由全城多個信仰純正的教牧及熱心傳揚福音之基督徒領袖聯合組成董事會,合眾教會之力籌辦該城之「短宣訓練中心」。中心負責執行之同工或義工,應為該城熱心佈道之牧者或信徒領袖。
4.1.2 申請:在籌辦過程中,必須派遣至少一位代表到資深短宣中心,申請接受為期不少於一個月(最好一學季三個月)的密集訓練及事工觀摩;由國宣常委會委派代表與其面談了解,並向國際董事會報告,獲得通過後,才能正式接納其申請成為該地區的短宣中心。
4.1.3 學員:鼓勵各信仰純正教會的每一個基督徒(尤其是提早退休人士,剛畢業學生,專業者,考慮全時間奉獻傳道者,基督教機構同工,教會幹事等)都應為福音獻身三個月至兩年作「全時間短期宣教士」(少於三個月或部份時間短宣受訓者則可稱為「短宣體驗課程學員」)。短期宣教士不需要有蒙神呼召,奉獻一生作傳道者的經歷,但我們認為還福音的債乃是每一個基督徒應有的責任。
4.1.4 訓練:訓練中心將以三分一時間提供有關本地佈道及城市宣教之課程訓練,另以三分一時間帶領短宣實習,餘下之三分一時間返回自己教會協助牧者作各類福音外展工作。
4.1.5 經費:短期宣教士之「生活費」最好可以自供自給;無能力者,向教會申請資助;教會若無法提供足夠資助者,可向訓練中心申請助學津貼。而短宣中心之經費應由該區董事會成員之教會,及該城眾教會以自由奉獻方式支持。
4.1.6 原則:訓練中心必須完全符合國宣之「信仰及使命宣言」(請參附件),無論有否兼用各種輔助性、服務性的「文化使命」策略,短宣運動仍以「救贖使命」為優先,所傳的福音亦必須是「直接福音」──即直接傳講清楚關乎人的靈魂、來生、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代贖恩典、人人都犯了罪、神公義的審判、天堂、地獄、永恆、復活、世界末日、主再來等福音的真實內涵,不得以任何別的福音代替。
4.2 堂會/機構獨立自辦「短宣訓練事工」:
4.2.1 組成:由於地理環境、信仰、及其他重要因素,一些地區的教會/機構未能推動聯合短期宣教訓練中心,可以推行另一種模式的短期宣教訓練事工:由個別教會/機構向有志傳福音之信徒提供不少於三個月至兩年的短宣訓練,每週最少一小時教授有關本地佈道及城市宣教的課程,另每週最少兩小時實踐各類外展佈道。這方式仍保持三分之一時間受訓、三分之二實踐的原則,可以長期推行,受訓者可以一生參與。
4.2.2 申請:堂會/機構須組成至少三人的董事會或專責委員會以管理「短宣訓練事工」的運作,又委出熱心佈道之牧者或信徒領袖作該事工之負責執行同工或義工。在籌辦過程中,必須派遣至少一位代表到資深短宣中心,申請接受為期不少於一個月(最好一學季三個月)的密集訓練及事工觀摩;由國宣常委會委派代表與其面談了解,並向國際董事會報告,獲得通過後,才能正式接納其申請成為該地堂會/機構的短宣中心。
4.2.3 原則:教會/機構必須完全接納國宣的「信仰及使命宣言」。
5. 組織:
5.1 團員:
5.1.1 基本團員:
5.1.1.1 國宣顧問、董事、區代表、同工等成員。
5.1.1.2 各區聯合主辦之「短宣訓練事工」之全體董事、同工及得該董事會推薦的受訓成員。
5.1.1.3 堂會/機構獨立自辦「短宣訓練事工」之全體董事、同工及得該董事會推薦的受訓成員。
5.1.1.4 各短宣佈道團之顧問、董事、委員、團長、職員及得該董事會推薦的受訓成員。
5.1.1.5 由國宣主動邀請主內同道或熱心福音事工之基督徒。
5.1.2 贊助團員:各地各類訓練課程的短宣學員(若獲其董事會推薦則可轉為基本團員)及各地支持短宣運動之教會/機構/基督徒均可以主動申請成為「贊助團員」。
5.1.3 團員責任:
5.1.3.1 凡國宣團員者,須出席每五年一度的國宣大會,並在大會上同心以國宣之「信仰及使命宣言」更新立志,經常持守信仰及實踐福音使命。
5.1.3.2 所有團員均有傳遞短宣異象,及出錢出力支持短宣事工之義務。
5.1.3.3 基本團員將有投票權。
5.1.3.4 凡國宣團員「個人」,若未能出席每五年一度的國宣大會(即會員大會),未能履行團員的基本義務,即自動放棄團員資格,必須重新填寫入團申請表,重新向國宣申請入團。
5.1.3.5 凡國宣團員「單位」(包括:各區短宣中心、短宣佈道團、短宣訓練課程/事工等),若未能派出代表出席每五年一度的國宣大會(即會員大會)及國際董事會,未能履行團員單位的基本義務,即自動放棄團員單位資格,必須重新填寫入團申請表,重新向國宣申請入團。
5.2. 國際董事會
5.2.1 成立:第一屆國際董事會成立會議於1991年7月份假馬尼拉舉行之第四屆「世界華人福音會議」期間成立。
5.2.2 任期:董事五年一任,各董事均為國宣基本團員,當盡上述團員一切責任。
5.2.3 會議:每五年由國際董事會主席(或負責執行的正、副總幹事)於國宣大會之後翌日召開一次國際董事會。而每年則以《國宣年刊》簡報交流各區情況及財政收支,如有質詢或異議,董事們可於收到《國宣年刊》後一個月內向董事會主席提出議案討論。董事會主席(或負責執行的正、副總幹事)可按需要召開國際視象/電話董事會或以電郵書信討論議案。
5.2.4 成員:國際董事會是由各區短宣中心/短宣佈道團/國宣團員「單位」的董事會主席及總負責同工為兩席當然董事、國宣常委會正、副主席、國宣(香港區)董事會正、副主席、國宣(義務)正、副總幹事等組成(若有國宣受薪正、副總幹事則為列席,國宣受薪職員亦為列席);另可邀請短宣運動資深同工加盟國際董事會。
5.2.5 選舉:於五年一度國宣大會至少一個月前,由董事會主席(或負責執行的正、副總幹事)先用電郵請現屆國際董事會成員自由投票選出新一屆的重要崗位人選(包括國際董事會正、副主席及(義務)正、副總幹事),以便在國宣大會中就職,及在國宣大會翌日隨即召開新一屆的國際董事會中帶領互選各職員崗位。
5.2.6 分區董事會:按國宣事工發展需要,獲國際董事會通過,在某地區獨立註冊,成立國宣分區董事會,執行國宣工作。分區董事亦為國宣基本團員,當盡基本團員一切責任,並須出席五年一度的國宣大會,交待職責。分區董事任期按照各地區公司法執行。惟董事名單須於五年一度國宣大會的國際董事會中確認。每五年一屆適宜只有一區常委會執行國際董事會議決案。
5.2.7 常務委員會:國宣常委會由國際董事會委任執行區域,五年一任。成員宜在地區上較為集中,好方便開會並執行國宣事工。常委會成員亦為基本團員,當盡基本團員一切責任,並須出席五年一度的國宣大會,更新使命。若國際董事會每五年委出國宣常委會之執行區域已有分區董事會,則該五年常委會的成員及職責則由該分區董事會承擔。
鑒於國宣成立25年來五屆國宣大會中國際董事會均委任香港區為國宣常委會,且授權國宣常委會於2011年1月25日通過在香港進行非牟利宣教團體註冊,成為美國紐約以外第二個國宣(香港區)董事會,並已於2012年12月24日獲香港政府批准,正式註冊為慈善機構,以執行國宣事工。因此,國宣常委會即為國宣(香港區)董事會。
5.3 區代表:各區代表由國際董事會委任、五年一任、負責在其地區內成為國宣聯絡人,推動「短宣運動」。各區代表亦為基本團員,當盡基本團員一切責任,並須出席五年一度的國宣大會,更新使命。
6. 經費:
6.1 各區之聯合「短宣訓練中心」/短宣佈道團及各自辦「短宣訓練事工」的獨立教會/機構的國宣團員「單位」,每年必須將該中心/佈道團/事工/團員「單位」全年總奉獻收入最少百分之二奉獻作為國宣之經費,以便在世界各地推廣短宣運動。
6.2 國宣所有基本團員及贊助團員均有義務以自由奉獻方式支持國宣之經費。
6.3 歡迎其他各地關心短宣運動者奉獻支持國宣及其為不同事工所成立的基金。
7. 註冊與解散:
7.1 獲國宣國際董事會授權,國宣常委會於1993年7月29日在香港開會通過在美國紐約進行註冊,成為一個國際性的宣教組織,並已於1994年12月13日獲美國紐約州政府批准,正式註冊為基督教非牟利團體,將來解散則將全部存款及物資物業,無條件送與香港或各區任何短宣訓練中心接收。
7.2 獲國宣國際董事會授權,國宣常委會於2011年1月25日在香港開會通過在香港進行非牟利宣教團體註冊,成為美國紐約以外第二個國宣(香港區)董事會,並已於2012年12月24日獲香港政府批准,正式註冊為慈善機構,以執行國宣事工,將來解散亦將全部存款及物資物業,無條件送與各區任何短宣訓練中心接收。
8. 功能:
8.1 聯繫:
8.1.1 每年國宣正、副總幹事將召開不定期的分區董事會主席及負責同工的視象/電話交通祈禱會,彼此守望;並按需要召開國宣高峰會,增強合作。
8.1.2 國宣每年出版《國宣年刊》簡報交流各區情況及財政收支,並上載於國宣網頁供各地團員知悉。
8.2 交流:
8.2.1 講師:將推介佈道訓練講師到團員之各城講授短期佈道課程,費用由該城之邀請中心或教會負責。
8.2.2 資源:除了促進各區短宣中心所出版之各類材料,彼此以特惠價錢作訓練及銷售之用外,國宣網站已建立佈道/宣教電子資源中心(IFSTM eResource Center),把各區短宣中心/佈道團及短宣運動領袖們的新舊資源收集、分類上載,成為網上的華人佈道/宣教資源供應庫。
8.3 支援:
8.3.1 差派長宣:獨立或與其他差會伙伴合作,差派長宣,專責短宣訓練。
8.3.2 差派本地或外地、華人或跨文化短期宣教士:差派受訓短宣或短宣校友到本地或外地有需要地區作為期三個月或以上的本地或外地短期宣教士。
8.3.3 差派短宣隊:定期定地差派短宣隊到有需要地區作為期少於三個月的遍傳工作。
8.3.4 差派本地或外地、華人或跨文化長宣/短宣,以期發展新地區的短宣訓練課程/事工、短宣佈道團,至終達至一城一訓練中心以實踐「短宣運動」的異象。